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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结合“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和建设“长东北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发展战略,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经贸交流,吸引投资者,加快“繁荣、和谐、健康、宜居”新兴中等城市建设步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项目落户条件

第一条落户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容积率的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为每公顷不低于2500万元。

第二条投资者(含域内投资人,下同)在德惠市境内投资设立新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及长东北先行先试区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独立法人建设专业园区,用地面积须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每万平方米创造产值3000万元以上,总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可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

资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符合落户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鼓励扶持企业按期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达效。

第五条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将视其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财政贡献率、社会效益等指标,由专业部门综合评定后,给予相应额度的资金扶持,市政府帮助协调银行贷款,并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安排贷款担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贴息贷款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第六条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企业,视其投资强度、投资额度、财政贡献率和社会效益,在土地价格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后,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到位。

第七条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最高年限: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八条投资者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可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收费减免政策

第九条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企业,建设期间属省、长春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本市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产后三年内属本市收取费用按低限标准收取,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标准收取。

第十条投资者兴办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额收缴后,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德惠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每年可免费在市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广告一次,时间为1分钟,连播10天。

其他政策

第十二条对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及对德惠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在德惠境内的投资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贡献较大的,可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或授予德惠市“荣誉市民”称号;对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投资地落户办理城镇户口;投资者子女可在德惠境内自由择校,免收择校费。

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符合落户条件的企业的注册、开户、登记、立项等全部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全程负责办理,经济局横向协调;市政府重点项目由经济局牵头领办代办。德惠市内审批的项目七日内办结,向省及长春市申报的项目帮助协调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由市软环境办公室设立软环境检测点重点监测。除正常的安全检查、环保检查、消防检查和税费征缴外,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干扰,保证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第十六条项目落位前,投资方需同德惠市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乡镇街(德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米沙子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三方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方能享受此政策。

第十七条本规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德发[2010]11号文《德惠市招商引资中介及提供招商信息奖励暂行办法》和德发[2011]18号文《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免除、收回或部分收回优惠政策。

1、项目按照约定计划,半年内应开工而没有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建设,但按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竣工或投入生产,时间超过两年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

2、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两年没有投入建设的,或项目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两年的,国土部门依法限期变卖迁移地上财产,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未按照约定,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由国土、城建部门视其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

以上《附则》内容,招商引资单位或相关部门要将对应的内容纳入合同中,并严格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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