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1、在绿园区投资新建的外埠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2009年和20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用于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
2、在绿园区投资新建的商业、饮食、服务、物流等企业,从运营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实行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3、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吉林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除外)。4、在绿园区投资建设的企业,经认定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5、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6、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连续五年实施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第一年和第二年纳税额区级留用部份全部用于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纳税额区级留用部分50%用于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7、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其向孵化企业提供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孵化企业使用政府产权的房产,自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两年内租金减半。8、在绿园经济开发区、西新工业集中区及西部新城开发区新注册纳税的成长型企业,经认定,从注册纳税之日起,视项目具体情况,按不超过纳税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实行财政扶持或政策奖励。9、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业人员多的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10、享受政策的企业,同时适用两种条款的,可选择最优条款,不能兼得。11、本政策相关条款的优惠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12、本政府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13、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绿园区颁布的有关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