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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开发区)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1、税收优惠

(1)凡从南关区区域外到开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全口径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区级留用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财政年度按区级留用收入的85%奖励给企业,其中5%—1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末一次性兑现(房地产企业除外);

(2)凡从南关区区域外到开发区注册纳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业面积占总开发面积30%以上的,全口径税收每年按区级留用收入的30%奖励给企业,开发的商业面积占总开发面积30%以下的,全口径税收每年按区级留用收入的10%奖励给企业;

(3)实现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每年按区级留用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

(4)商贸、服务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安置人数减免相应税款,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费用减免

(1)对于符合南部新城总体规划,有利于加快南部新城建设的重点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减免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全口径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区级留用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经济”,开发区给予相应额度的房租补贴。

3、中介奖励

(1)个人或单位利用个人关系引进区外企业到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含总部税源经济),区级留用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留用收入的1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2)个人或单位利用个人关系引进的重点项目,投资总额在5到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万元;投资总额在10到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0万元;投资总额在20-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5万元,投资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特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

4、相关服务

(1)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定注册地址,并协助其办理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2)在开发区入驻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员工子女,区里协调教育部门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

(3)对于建设周期短、任务急的重点项目,开发区协调相关部门实行特事特办,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积极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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