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了加快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发展步伐,吸引和鼓励各类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兴业,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每年按区级留用收入的80%奖励给企业。
二、实现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每年按区级留用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实现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区级留用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留用收入的5-1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奖励。
五、入驻开发区“总部经济区”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全额房租补贴。
六、商贸、服务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安置人数减免相应税款,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拉动力强、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能持续产生税源和对产业调整具有战略意义的环保型新开工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率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产品、新项目开发过程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预期效益显著的项目和产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九、闲置的生产或营业性用房,单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明确产权关系后,采取“一房一策”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鼓励产权人盘活资产。
十、当年引进生产类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含5000万元)以上,奖励中介人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8000万(含8000万元)以上,奖励中介人1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中介人15万元。
十一、当年引进商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中介人;引进5000万元(不含5000万)以上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中介人。
十二、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强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研发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总部的,对中介人予以重奖。
十三、对利用个人关系引进域外企业、外区迁入项目,确属在开发区纳税的,从企业注册之日起,按一年纳税额区级留用收入的10%奖励有关人员。
十四、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省委、省政府“十强镇”综合改革试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