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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幸福农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5-27

第一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

(二)土地出让方式: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租赁政策:

1.企业租赁农场区域内(园区除外)原有厂房使用,厂房和场地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前五年免收租金,后三年减半收取,第九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2.驻园企业租赁农场投资建设的厂房,可享受“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第六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3.项目投资新建入驻农场沿“绿园镇至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二级公路”规划的创业园区,前20年免交土地租金,第21—30年租金减半,后20年全额缴纳。

4.租赁期内,企业不得出现污染土地、改变土地性质以及违反土地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书面批准,不得私下转让、转租土地。土地租金按照土地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四)土地租金标准:设施种养殖业按600元/亩/年收取土地租赁金;工业和综合用地按1800元/亩/年收取土地租赁金。

(五)土地入股政策:农场以土地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合资、联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前3年农场不参与分红,第4-5年减半分红,第6年开始按合作协议约定分红。

(六)使用期满政策:投资者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土地。

第二条 用水、气、电优惠政策

水、气按农场职工待遇执行;设施农业用电农场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农用电政策;其它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生产用电按师市团场职工创业园享受优惠电价0.36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5年后按自治区分类电价执行;凡列入师市团场职工创业园享受优惠电价目录的企业,农场积极协助、配合入驻企业申报和办理。

第三条 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驻园企业以在园区投资所用银行贷款额为准,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协助企业向师市财政(务)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申请贴息补助。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下的,自银行放贷之日起2年给予银行当期基准利率80%贴息补助。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的,自银行放贷之日起2年给予银行当期基准利率70%贴息补助。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的,自银行放贷之日起2年给予银行当期基准利率60%贴息补助。

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的,均为一次性补贴,申请贴息贷款的入园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一是贷款金额鉴定,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二是资金用途鉴定,需提供项目投资预算、可研报告、施工合同及款项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四条 奖励配套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场招商办、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按照《农一师阿拉尔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意见》(师市办发〔2012〕136号)向师市申请奖励,奖励数额分别为50万和20万元。

(二)入园企业所生产产品,获国家、自治区、兵团优秀品牌的,农场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资金奖励。

(三)根据《师市团场(农场)职工创业园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暂行)》对农场范围内农副产品加工业、支农产业、纺织业、建材业、特色种植、特色养殖业、服务业等企业评选出的“双百强”民营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奖励标准按师市政策执行。农场对评为“双百强”的企业另行出资奖励,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为奖励依据,按照销售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纳税审核表、企业销售业绩证明、网上交易凭证、物流发货凭据等材料为依据)。

(四)辖区内企业积极协助农场申报规上企业,凡申报成功,税务申报无误后,农场组织验收,并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五)如农场组织参观定为观摩点的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迎接师市检查作为观摩点的企业给予3000元奖励;迎接兵团检查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六)农场招商引资企业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被师市表彰的,农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

驻园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以企业在阿拉尔市税务部门交税金额为基数,由农场协助企业向政府申请财政奖励:

(一)企业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5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财政实际留存部分的60%比例给予奖励。

(二)50万元-100万元的,5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财政实际留存部分70%比例给予奖励。

(三)100万元-500万元的,5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财政实际留存部分的80%比例给予奖励。

(四)企业年上缴税金500万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财政实际留存部分的90%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农场负责创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七通一平”工作。园区管委会全力协助驻园企业办理项目可研及备案、“三证”、开设账户、环评、安评等手续,采取“一站式”服务,为驻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驻园企业开展员工就业培训的,由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按照《兵团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兵劳社发〔2009〕59号)规定申请就业培训补贴。

(三)户籍迁入政策:凡到农场投资创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雇佣员工,经本人申请,可积极协助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一次性办理本地常驻户籍,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服务费用。同时投资者可享受农场保障性住房购买优惠政策。

(四)就医就学政策: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农场范围内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五)驻园企业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兵师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及多元增收政策的,由园区管委会积极协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业奖励资金、税收减免、行业补贴及融资对接等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联系人:刘清辉

招商热线:400-116-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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